文化创意产业政策

国家艺术基金
发布时间:2020-9-25 16:34:40  点击量:


发布者: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为推动实现艺术创作出精品,攀“高峰”的目标,国家艺术基金从获得资助并通过结项验收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一般项目)中选优拔萃,确定滚动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指导项目主体组织剧目加工修改,提高思想和艺术质量。现根据《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立项资助,并于2019年9月以后参加且通过结项验收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具体名单附后)。已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奖”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不再列入。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范围为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戏曲、话剧项目1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项目240万元;杂技剧项目180万元;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项目50万元;儿童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7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3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60万元。

四、资助方式

对获得滚动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艺术基金按照“聚焦于改、以改为主”的工作重心和“三改三演”的工作思路,协调组织专家观看剧目演出或视频录像,召开剧目修改会,指导项目主体组织剧目加工修改,提高思想和艺术质量。

对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滚动资助项目,艺术基金与项目主体签约并召开剧目“一改”修改会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60%,作为剧目加工修改的启动经费;在召开剧目“二改”修改会后,根据专家意见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20%;滚动资助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本项目从2020年9月10日起开始申报,至9月25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二)项目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2020年度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滚动资助项目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和剧目视频文件等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三)剧目视频要配有字幕。视频文件应存放在U盘中,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四)申报材料应于2020年9月25日前,通过邮政快递(EMS)方式邮寄至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处(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邮编:100007,联系电话:010-84187378,010-84187720。邮寄时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滚动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字样。

六、签约实施

确定为滚动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项目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滚动资助项目协议书》。

滚动资助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按照“聚焦于改、以改为主”的工作重心和“三改三演”的工作思路组织剧目加工修改。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主要工作包括:

(一)组织“一改一演”。滚动资助项目立项后,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观看剧目视频录像,召开“一改”剧目修改会。项目主体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填报《国家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滚动资助项目实施计划》。在完成加工修改后,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现场观看“一改”后的剧目“首演(一演)”。

(二)组织“二改二演”。“首演(一演)”结束后,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召开“二改”剧目修改会。项目主体再次根据专家意见、建议,开展剧目加工修改。在完成加工修改后,提交剧目视频录像,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观看,完成“二演”。

(三)组织“三改三演”。专家观看剧目视频录像后,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召开“三改”剧目修改会,根据剧目加工修改情况,再次提出意见、建议。项目主体第三次进行剧目加工修改并开展演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检验,完成“三演”。

(四)滚动资助项目完成“三改三演”后,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

七、其他

(一)滚动资助项目在剧目修改会、演出、宣传,以及其他公开活动中,应始终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本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并规范使用国家艺术基金标识。

(二)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本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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