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规划》(京政发〔2016〕20号)、《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京宣发〔2016〕29号),为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应,撬动金融资本服务文创产业和实体经济,推动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缓解文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服务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实施文创产业“投贷奖”联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贷奖”联动体系是在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市文资办协同市财政局搭建的公共性、综合性文化金融服务体系。“投”,是指股权投资机构为文创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贷”,是指金融机构为文创企业提供低利率、高效率的贷款;“奖”,是指对“投贷奖”体系内成功获得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文创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发债融资、贴息、贴租等奖励支持。“投贷奖”联动,建立企业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财政支持资金的无缝对接。
第三条 “投贷奖”联动体系重点支持符合全国文化中心定位、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体现文化与科技和旅游融合、彰显北京文化特色的“高精尖”文创项目。
第二章 “投贷奖”体系
第四条 “投贷奖”体系坚持开放、公平、共享原则,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文创企业和金融机构开放,致力于促进文创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实现文化要素有序流转,主要包括:
(一)依托北京市文创金融服务平台(文创金服)、北京市文创企业股权转让平台(文创板)两大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实施“投贷奖”联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北京四板市场)、北京产权交易所等在京股权交易机构等平台,经评定属于文创领域股权融资的可纳入政策适用范围。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平台为文创企业开展金融服务,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二)鼓励建设并认定一批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对接线上投融资需求,开展线下投融资路演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投贷奖”体系建设,审定支持方案等涉及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投贷奖”联动体系支持资金,纳入市文资办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文资办负责组织实施“投贷奖”体系,包括:制定平台运营商管理规则及奖励方案,制定资金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开展资金评审拨付工作,选定资金监管银行进行监管工作,开展“投贷奖”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文资办按当年工作计划制定“投贷奖”工作经费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投贷奖”体系项目的评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从“投贷奖”体系资金列支。
第九条 专业平台运营商负责建设运营“投贷奖”服务体系,执行各平台运营管理规则、落实各级运营商奖励方案,并报市文资办备案。
第十条 资金监管银行按照资金监管要求进行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章 支持标准
第十一条 鼓励文创企业采用市场化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对通过平台获得债权融资的文创企业,按照贴息、贴租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贴息:对于通过平台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债权类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的文创企业,评审通过后给予申报企业20%至40%的贷款贴息支持,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贴租:对于从平台合作的融资租赁机构获得融资资金的文创企业,评审通过后给予申报企业融资费用(包含租息和手续费)20%至40%的贴租支持,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同一项目最多允许申报三次贴息、贴租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大力促进文化金融融合,通过平台合作的债权类金融机构为文创企业提供的创新型融资服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资金支持:
(一)对于开展文化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每年在平台为北京市文创企业服务的新增业务规模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家融资租赁公司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银行、担保公司在平台开展对文创企业的债权融资。按照银行、担保公司每年在平台上为中小微文创企业提供的信贷债务性融资业务规模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家银行、担保公司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文创企业通过平台合作的证券公司发行文化产业专项债、创新创业债、战略性新兴产业债、双创孵化债等进行直接融资,融资成功并通过评审后,对文创企业进行发债融资奖励,参照票面利息的40%给予补贴。单家文创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直接融资业务的利息补贴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鼓励文创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对通过平台成功获得股权融资的文创企业进行资金奖励:
(一)对通过平台完成500万(含)至2000万(不含)额度股权融资的文创企业,评审通过后,给予一定的股权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通过平台完成2000万(含)以上额度股权融资的文创企业,评审通过后,给予一定的股权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企业一年内完成多次股权融资的,仅可申请一次股权融资奖励。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对文创企业通过平台完成的股权投资,经评审通过后,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一)对于开展天使投资的机构,补贴额度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测算,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对于开展创业投资的机构,补贴额度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测算,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平台开展对文创企业信用评价,建立文创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市文资办认定的平台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价报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文资办另行制定并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北京市文创金融服务平台和北京市文创企业股权转让平台等平台以及线下文化金融服务中心为文创企业的融资服务贡献进行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文资办另行制定并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文创企业三者共担风险的“投贷奖”风险补偿机制,对合作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为文创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后出现的风险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实施细则由市文资办另行制定并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原则上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在上述支持方式中选取一种。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列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被纳入市文资办企业及法人黑名单管理的;
(四)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五)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五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文创企业在平台成功获得债权、股权融资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流程如下:
(一)申报单位申请资金支持,以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为准,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二)市文资办委托专门机构组织开展资金申报的受理和评审工作,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形成支持方案。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有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支持;
(三)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市财政局、市文资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四)市文资办委托监管银行对股权融资、发债、贴息、贴租等奖励资金进行监管,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先行使用50%奖励资金,另外50%奖励资金须经市文资办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后方可使用,对于考评不合格的项目,给予资金扣减,并收归国库。
第二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金融机构和文创企业等相关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纳入企业及法人黑名单管理,不能申请平台融资及奖励支持。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