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政策

北京市旅游商品扶持资金支持项目
发布时间:2020-9-25 16:39:59  点击量:

各市级及以上行业组织、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北京旅游商品又好又快发展,引导、扶持社会资本投入北京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推进旅游商品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提升“北京礼物”的品牌效应,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和旅游局”)面向社会征集2019年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北京地区注册且纳税,从事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报时间 

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2月21日(工作日办公)

三、项目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北京地域特征、首都特色、文化内涵突出,文旅融合紧密,文化IP价值高、科技创新含量高,具有较强创新性、纪念性和实用性,针对旅游者研发设计,便于游客携带、利于游客体验的旅游商品。支持方向包括:

(一)北京文化特色旅游商品 

支持皇家文化、老北京民俗文化等具有浓郁的北京地域文化特色旅游商品。

(二)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 

支持结合“燕京八绝”等传统工艺研发的北京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

(三)北京景区、博物馆专属旅游商品 

支持全市景区景点、博物馆专属的优质旅游商品,特别是以A级景区为主题,以及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为主题的专属旅游商品。

(四)京郊土特产品 

支持具有突出京郊特色的土特产品在外包装、文化内涵等方面进行提升,推出适合游客购买的旅游商品。

(五)“三个文化带”主题的旅游商品 

支持企业推出“三个文化带”主题具有突出的纪念性、实用性和创新性的旅游商品。

(六)科技类旅游商品 

支持企业推出科技类创新性强、北京地域特色突出、属性鲜明的旅游商品。

四、支持内容及方式 

(一)对于认证为“北京礼物”的旅游商品项目,经评审符合扶持标准的,一次性给予其不超过经审核认定的研发设计投入费用总额或当年产品销售额(应不低于50万元)3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二)对于研发生产的本市景区景点特色旅游商品项目或具有北京特色的旅游商品项目,经评审符合扶持标准的,一次性给予其不超过经审核认定的研发投入费用总额或转化产品销售额(应不低于50万元)25%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对于研发生产的本市各郊区旅游土特产品,经评审符合扶持标准的,一次性给予其不超过经审核认定的研发投入费用总额或转化产品销售额(应不低于50万元)2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四)支持“北京礼物”营销体系建设。

企事业单位开设的开设的“北京礼物”专营店或与本市“老字号”、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饭店、大中型商场、博物馆、展览馆、科普基地、交通枢纽、航空公司、邮轮公司、铁路公司等单位合作设立的“北京礼物”专柜,符合“北京礼物”品牌规范和管理规定,取得“北京礼物”专营店或专柜资质且以销售“北京礼物”认证商品为主,申报时开业时间超过3个月,业绩良好。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请扶持资金,经评审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具体标准为:

1.专营店。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的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

2.专柜。在不同地点开设“北京礼物”专柜的,每个专柜给予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网店。扶持年度内,“北京礼物”运营商独立开设或借助电商平台开设新的“北京礼物”网店,每家运营商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内容应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完成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需按照资金支持方式分类进行申报;

(三)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其中一个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四)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类别的项目(营销体系建设项目除外)。

六、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按照同一个项目内容财政资金不能重复支持的原则,已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评审年度内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其他法律风险的。

(三)在评审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事故,或受到投诉、曝光且影响恶劣的;在评审年度内受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今后申报资格,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五)评审年度内违反有关特许运营协议。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本公告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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